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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0:49:05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828页(370字)

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宋初在各地设置常平仓、惠民仓等,调剂民食。熙宁元年(1068),各路仓库积存钱谷15余万贯、石。王安石于熙宁二年实行青苗法,即由政府将常平仓的本钱移作贷款,于夏粮、秋粮未熟以前贷给农户,夏收、秋收以后还本付息,叫作青苗钱。

借户贫富配搭,五户或十户为一保,互相检察。贷款数额按户等贷给一贯五百文至十五贯不等,夏收秋收后还本付息,以贷款时所约定的价格折还谷物。

这种办法把农贷和预购、平籴结合起来,是对旧常平仓制的一种改革,故也称为“常平新法”。青苗法是为了排斥高利贷,解决农民青黄不接时的急需,且能稳定谷价,增加政府收入。青苗法原规定“不得抑配”,但实际上下级官吏往往抑配,强行摊贷,故被守旧官僚所反对,元祐元年(1086)废止,后兴废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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