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935页(239字)
明代国子监生的实习制度。
始于洪武五年。历事即历练政事。明制国子监生完成六堂学业后,须分拨至在京各衙门实习吏事三个月、半年或一年。
各衙门教他们政事,并对他们进行考察。分拨至吏部、户部、礼部、大理寺、通政司、行人司、五军都督府从事政务者称“正历”,分派至诸司进行誊写奏本等事务者称“杂历”。有的监生是坐监期满后再派历事,有的则白天实习历事,夜晚回监读书。
对监生历事的考核,参见“历事监生考核法”。至英宗正统三年(1438),此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