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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

书籍:保险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23:42: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保险大辞典》第174页(530字)

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的物质损失,以及有关利益和经济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海上船舶包括货轮、客轮、油轮、驳船、集装箱船、作业船(钻井船、挖泥船)等水上浮动物体包括趸船、浮码头等。根据保障内容的要求,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费用保险、船舶停泊保险、造船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

国际上办理海上船舶保险,主要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其险别分为一切险、全损险、绝对不负单独海损责任险,1983年10月1日伦敦保险人协会公布新的定期保险条款,用列明风险式改变了上列险种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海上船舶保险,主要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1986年1月1日修订的全损险条款负责海上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来自船舶外的暴力盗窃和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以及船员疏忽或过失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修订的一切险负责全损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外,还负责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承保内河航行的船舶,根据不同用途、不同构造制定有各种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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