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35: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04页(845字)

实地检查物资-货币价值,并按照帐面数字进行清算和核对的方式。

通过清查,可以清除统计中由于自然损耗、损坏、盗窃、统计错误和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错误。

清查应根据清查固定资产、商品-物资价值、货币资金和计算的基本条例进行。

在遵循这些基本条例的基础上,各部制定自己的清查条例,其中要考虑到本部门企业工作的特点。

清查可以是全部的或部分的。

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全部清查,通常是一年一次,在编制年度表报之前进行。清查的目的,是保证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的商品-物资价值、固定资金、在制品、货币资金和计算的真实性。

必要时,可在审计财务-经营活动时,以及根据人民监督机关、财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要求进行全部清查。

部分清查只包括部分项目,例如商品-物资价值或货币资金。

部分清查,可以是计划内的或计划外的。

如根据批准的条例,某些统计项目一年要进行几次清查,而且其清查的期限,又与全部清查不一致时,则应进行计划内的部分清查。例如,就税捐和其他缴纳同财政机关的结算,一季度清查一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结算,一年清查两次。计划外的部分清查,则根据监察员、人民监督机关、财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要求进行。

清查由企业领导人任命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专门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组成,总会计师必须参加。委员会有权要求负责人交验必需的凭证。对商品-物资价值的清查,应记入清单,而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核算的清查,则应办理证明文件。

清查的结果,应在清查之后十天以内,反映在核计表中。在年度决算的说明书中,设有清查栏,栏内可分析造成短缺、物资损坏、多余、改变商品等级、注销、欠债的原因。按照批准的形式,在说明书之后,附上清查结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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