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道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8页(244字)

“十恶”之一,指灭绝人道的行为,包括:杀死一家三人(而被杀者都不是犯死罪者);肢解人体;用毒虫所制药物及蛊术害人。

唐律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者,皆处斩刑,妻、子流二千里。造畜蛊毒及教令者,处绞刑。

造畜者家属虽不知情,及里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若逢大赦,造畜者及家属、教令人,亦流三千里。

明清律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被害者家属,妻、子流二千里。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处斩刑,家属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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