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集体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37: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36页(2602字)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联合组织。

它以社会主义的组织原则为基础,其特点是,具有稳定的生产联系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从事目的明确的、对社会有益的活动。

苏联宪法(根本法)第8条规定了作为苏联社会经济和政治机制基层组织的劳动集体的任务和权利。

“劳动集体参加下列活动:讨论和解决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制定生产和社会发展计划,培养和配备干部,讨论和解决企业和机构管理问题,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问题、利用用于发展生产以及社会-文化措施和物质鼓励的资金的问题。”

“劳动集体开展社会主义竞赛,促进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和加强劳动纪律,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本集体的成员,关心他们的政治觉悟、文化和职业技能的提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中文版第5页)。

正如苏共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决议所指出,提高劳动集体在下列方面的作用和主动性,是现阶段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参与生产管理和计划工作,改善工作人员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加强劳动纪律,培养工作人员自觉的、创造性的劳动态度、高度的生产和社会积极性。

劳动集体的组织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在每一具体情况下,选择那一种组织形式,其目的在于力求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最适当地结合起来,以消除使用土地和固定生产基金方面的无人负责现象,达到有效地使用劳动,促使工作人员关心增加产品生产和提高其质量。

同时,劳动集体也有发挥作用的共同规律。

这些规律是由劳动集体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及其本质——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统治地位条件下的劳动者集体——所决定的。生产联系、劳动职能(技术)分工及其合作的程度和性质,表明劳动集体之间在质量上的差别;而工作人员的数目和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则表明劳动集体之间在数量上的差别。

农业组织和农工组织的生产组织结构是复杂的。

结构的各个环节不仅在地区方面,而且在某种措施和生产(职能)方面,都往往是独特的。因此,按其生产联系以及分工的程度和性质可分为:

生产集体。它是整个农业组织和农工组织范围内工作人员的联合组织;

劳动集体。

它是生产内部单位(车间、生产段、分场、生产队和养畜场)工作人员的联合组织;

劳动的基层组织(基层集体)。它是在同一工作地点或协作工作地点工作的人员的基层联合组织:生产企业里的生产队、农业企业里的分队或小组。

集体不是个体(个人)的总和,而是特殊的社会基层组织,是具有一定形成规律的特殊社会机制。

劳动集体的特征是:集体劳动,共同完成工作和共同对工作结果负责。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劳动集体,是具有共同的和直接的生产目的的统一体。它处于复杂的内部和外部相互关系之中,这些关系对集体意识(传统、道德原则、习惯、个体相互关系、对信息的反应等)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管理劳动的效果,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对集体意识的重视程度。

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多年实践令人信服地表明,集体的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它能够促进或阻碍工作人员集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因此,管理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按照社会主义的标准,建立劳动集体的集体意识(参见集体的社会-心理特征)。

劳动集体是上级和本身领导人的命令和指示的执行者,也就是说是管理的客体。同时,它作为社会的基层组织,又积极地参与生产管理,参与解决自己活动的根本问题,又是管理的主体(体现者)。列·伊·勃列日涅夫同志强调指出:“苏联社会在法律上保障劳动集体在作为我们整个经营机制基层组织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在解决最重要的国家事务方面赋予它十分广泛的权利。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劳动者都没有这种权利”(列·伊·勃列日涅夫:《遵循列宁的方针》第7卷,莫斯科政治出版社1979年版第270页)。

劳动集体成员的生产会议,根据其需要而召开。会上制定克服集体或集体的某些成员工作中缺点的措施,拟定解决所提出的生产任务的办法等。

劳动集体的成员,参加联合公司、企业或结构部门召开的常设生产会议、会议和生产技术代表会议的工作。

劳动集体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向经济机关、苏维埃机关和社会机构提出任何生产问题,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物质生活和文化服务条件、与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等问题。

劳动集体的成员,通过自己在人民监督小组的代表,积极影响经济活动的进程,达到无条件地实现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主要要求——以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多的产品;通过自己在社会团体中的代表,参与制定生产-财务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参与解决属于工会组织主管范围内的所有问题。

在苏联,法律制度保护作为管理主体的集体的利益。

例如,按照《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法纲要》,行政机关应与工会组织协商解决某些问题;工会组织对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法、安全技术和生产保健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与行政机关共同分配住房。只有得到工会组织的允许,才能进行加班(现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外)。

未经工会组织同意,不得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议解雇职工。

在必要的情况下,工会组织可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罚或罢免任何领导工作人员的问题。

因此,所有工作人员积极地、直接地参与管理,这是劳动集体活动的明显特征。

它反映生产管理方面的社会主义民主作风,有助于解决集体和社会之间以及集体内出现的矛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