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集体领导人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38: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38页(1103字)

个人对劳动集体的活动负责、在一长制基础上组织劳动集体工作的人。

劳动集体的领导人,同时是管理的主体(体现者)和客体。

作为管理主体的劳动集体领导人,是全体工作人员劳动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其职责范围是:

1.正确组织所管辖人员的劳动,使每个工作人员都按照自己的专业和技能进行工作;在分派工作开始之前,发给派工单(在规定这样做的条件下)和向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资料;给每个工作人员划拨固定的工作地点和设备;保证机器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为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展革新运动、广泛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兼职创造条件;采用技术上有根据的定额、新型技术设备和新工艺;使现有技术设备现代化;使繁重的体力劳动机械化;

3.保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生产技能和业务水平,加强劳动纪律和生产纪律;遵守劳动保护法和劳动保护规章,其中包括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表;实现安全技术和生产保健措施;采取措施改善工作人员的住宅-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需要和需求等。

作为管理客体的劳动集体领导人,是上级组织(例如,在农业企业或农工企业、生产联合公司范围内,协调和指导各个结构部门的组织)命令的执行者。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领导人的劳动形式上是执行性的,同时又具有创造性:他自己能够寻求最佳途径以达到所提出的目的。

苏共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在向领导干部提出更高的要求时,特别强调指出,必须提高组织工作水平、实干精神和积极性,必须尽一切可能发挥主动性和社会主义的进取精神,必须善于预见未来和动员全体劳动者解决当前的任务,不容许对待领导工作人员和专家方面的繁琐监督和行政命令主义。

管理职能虽然是由领导人在一长制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是,这并不排除社会团体对他的活动的监督。

按照苏共章程,党的基层组织有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权利,而工会组织有权听取联合公司、企业和结构部门领导人关于生产计划、集体合同义务、组织和改善劳动条件措施、物质-生活和文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消除存在的缺点。

在每个劳动集体里,都有人民监督小组;而在每个工会小组里,都选有劳动保护义务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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