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企业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46: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50页(1059字)

具有独立资产负债表和法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它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在很多情况下,还进行产品销售。

属于这种类型的企业有:国营农场、养禽厂、集体农庄、跨单位农业企业和其它农业企业,它们在生产农产品的同时,还从事农产品加工、包装和贮存,在很多情况下,还进行产品销售。

这类企业的标准是,非农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编制,专业加工单位加工的产品量很高(不少于25%)。

由工业分部门从事与农业无关作业(如制做家具、生产消费品等)的生产单位,不属于农工企业。

农工组织作为农工一体化的初级形式,是新型的跨部门企业。

实现部门专业化和原料基地集中化是建立这类企业的经济基础和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工企业里,无论农业生产单位,还是工业生产单位,都失去了法律上的独立性,在生产-财务计划和管理方面实行内部经济核算。

拥有可加工所有或大部分原料的大型生产设备的集体农庄亦属于农工企业。其工业生产单位不是辅助性的,而是主要的、同农业不可分割的,它不是对农业的补充,而是农业在同一个联合企业里的继续。

在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罗斯托夫州、沃罗涅什州和其它州,农工一体化在集体农庄协作中正在发展。

随着专业化的加深,集体农庄对贮存和加工易腐产品的生产设备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它们联合或单独建设加工水果和蔬菜的罐头厂、冷藏室和其它贮藏室,因而逐渐变成为集体农庄-工厂。

国营农场-工厂大都是由地区和工艺上相关的专业化农业企业和加工企业合并而成。

国营农场-工厂往往是在专业化农场建造加工该农场以及邻近生产单位生产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时建立的。国营农场-工厂型的农工企业,在苏联食品工业部和水果蔬菜经营部系统得到了广泛推广。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国营农工企业执行《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集体农庄协作兴办的农工企业,遵循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跨单位的农工企业,则执行《农业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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