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267页(934字)
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海洋自然资源,按照海水用途所规定的海域水质污染最高容许限度。
海水水质标准是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主体,判断海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准则,海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亦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执法的尺度。世界各国制订海水水质标准的原理、方法和科学依据各异,但目的皆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作为环境质量标准法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海洋开发、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政策的依据,也是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的科学和社会的尺度之一。为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拟研究世界统一的海水水质标准。
目前尚无法规定污染物排放入海的标准,只能参照各纳污海域的环境净化容量、不同功能区海域的水质标准和最大污染物负荷等参数,由其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规定。中国国务院1982年4月6日正式发布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907-82)。并相继颁布的其他水质标准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质标准(GB5749-8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9-89)、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GB5084-8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医疗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轻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3553-83)、重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4913-85)、军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4-4283-84)、建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4916-85)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8月1日起实施。
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3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