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85页(797字)
亦称“大陆棚”或“陆棚”、“陆架”。
原系地质地理概念,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从海岸带开始向外延伸,坡度由缓至坡度显着增加的陆架坡折处止,平均坡度0.1°,外缘平均水深130米,平均宽度75千米,总面积约2710万平方千米,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大陆架引入海洋法的概念,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有开发利用领海外的石油资源的可能后产生的。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其《大陆架公告》中首先提出大陆架的法律概念:“毗连大陆,上覆水域深度不超过100时或600英尺的海底土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从1950年开始研究大陆架法律制度,经过多次讨论,于1956年通过的大陆架定义:“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之外,深度达200米或虽超过此限度,但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是采纳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双重标准:200米深度和可开发性。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概念又作了新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可扩大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架的法律概念是在地质地理概念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并与之日益相区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而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的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固有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他国不得从事该大陆架的勘探或资源开发。
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剖面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