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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3:00:45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210页(453字)

亦称“私法公约”。

1969年11月订于布鲁塞尔,1975年生效。“公约”的目的是加重造成海洋油污的船舶所有人的责任,确保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提供合理的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取决于该船舶的登记吨位,即每登记吨的赔偿不超过2000金法郎,但是按吨位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1000万金法郎(约1400万美元)。

这种赔偿责任是客观的、绝对的无过失责任,只有在因战争、敌对行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或由于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或失职造成的损害,或负责灯塔或助航设备的主管当局的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为确保赔偿的顺利进行,“公约”还要求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进行油污染保险或提供相应的财务保证。油污民事责任的索赔,一般在3年内提出诉讼为有效,最多不能超过6年。商船的油污民事责任不得享有豁免权。缔约国法院对违犯公约船舶的判决,各缔约国法院均得执行。中国于1981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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