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焚烧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248页(738字)
以热摧毁方式,在海上用焚烧设施有目的地焚烧有害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但不包括船舶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此类行为。海上焚烧必须具备焚烧条件,经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海上焚烧是处理废弃物的一种新方法,它可以降低有害物质的毒性,或减少废弃物数量,减轻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1978年在修订伦敦倾废公约时,增加了有关焚烧的规定,主要有:焚烧“黑名单”中的有机卤素化合物及油类、“灰名单”中的农药及其副产品,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焚烧其他废弃物需要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在申请焚烧许可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废弃物特性的资料。主管机关在签发焚烧许可证之前,应首先考虑是否有在陆岸上处理、处置或销毁这类废弃物的有效方法,或者是否有将该废弃物转化为毒性较小的物质的有效方法。主管机关如果怀疑某种废弃物热销毁的有效性时,应先进行小规模的试验,以监测和检查焚烧效果。在选择焚烧地点时,主管机关应当考虑:①焚烧区域中的大气扩散特性,包括风速、风向、大气的稳定性和转换频率、雾、雨的类型和数量、湿度等,以确定海洋焚烧设施释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尤其是污染物质经由大气向沿岸区域搬运的可能性;②焚烧区域中海水的扩散特性,以便评价海上焚烧设施排出的烟与海水表面相互作用的可能影响;③助航设施的适用性。
海上焚烧虽然对海水的影响比倾倒要小,却加重了大气的污染。1990年4月,一些国家通知伦敦倾废公约第13次科学组,确定其结束焚烧的时间。
比利时在1994年结束,法国在1990年结束,西德在1989年2月结束,荷兰已在1989年结束,西班牙在1991年底结束,英国在1990年底结束,美国海上焚烧计划已经在1988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