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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驱投资者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6:3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641页(470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而能取得由该公约所赋予的勘探开发区优先权的财团法人。

指法国、印度、日本和前苏联,或其国营企业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为比利时、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和美国其中之一国国民有效控制下的四财团(肯尼科特财团、海洋矿产联合公司、海洋管理公司和海洋矿产公司)。这些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在1983年1月1日以前至少已花费3千万美元用于开辟活动,并至少将其中的10%用于申请区的定位、勘查和评价,即可申请登记为先驱投资者。

而对于签署公约的发展中国家及其法人或自然人如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支付了上述款项,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时必须有一个公约签署国为“证明国”,所申请的勘探开发区应包括两个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并且不得与其他申请区域相重叠。

此外,还须向海底管理局筹委会交25万美元的登记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先驱投资者对其开辟区的勘探权,并承认在公约生效后它们享有其工作计划被核准的优先权。

中国、韩国现已成为先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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