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197页(212字)
对京官的考察。
明、清制度,对在京官吏进行定期考绩。明代每六年进行一次京察,即逢巳、亥年进行京察。
四品以上的由本人自陈,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具册奏请。
见《明史·选举志三》。
清朝吏部设考功清吏司,对文武官员三年考绩一次,在京的称京察,在外的称大计。京察时,三品以上的,由部开列事实,具奏裁定,四品五品的特简王大臣验看;其余官员,由长官考察。
见《清会典·吏部·考功清吏司·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