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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贼须捉赃,捉奸须捉双

书籍:中华谚语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13:29:08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辽宁人民出版社《中华谚语大辞典》第1469页(459字)

谓定人罪名,须有真凭实据。

也说“杀人的要见伤,做贼的要见赃,犯奸的要见双”、“捉贼见赃,捉奸见双”、“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拿奸拿双”、“捉贼要赃,捉奸要双”。宋·胡太初《昼帘绪论·治狱》:“刑狱,重事也。监系最不可泛及,栲讯最不可妄加。

而臆度之见,最不可恃以为是也。史传所载,耳目所知,以疑似受枉而死而流而伏辜者,何可胜数。谚曰:捉贼须捉赃,捉奸须捉双。此虽俚言,极为有道。”《水浒全传》第二十六回:“武松,你也是个本县都头,不省得法度?自古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你那哥哥的尸首又没了,你又不曾捉得他奸;如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公事,莫非忒偏向么?你不可造次。”清末·刘鹗《老残游记》第十九回:“官司是他打的吗?我告了他,他问凭据呢?‘拿奸拿双’,拿不住双,反咬一口,就受不得了。”赵树理《小二黑结婚》六:“兴旺还没有离村公所,小芹拉着妇救会主席也来找村长,她一进门就说:‘村长!捉贼要赃,捉奸要双,当了妇救会主席就不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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