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制》

书籍:社会主义名词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19:01: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西人民出版社《社会主义名词词典》第215页(535字)

列宁于1923年1月口授写成。

编入《列宁选集》第4卷。文中论述了合作制在苏维埃俄国、特别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指出,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列宁选集》第4卷第682页)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国家支配一切大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在新经济政策下,在实行工农联盟的条件下,通过合作社就能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

合作社是使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文中指出,为了合作化,国家必须给予合作社以财政上的支持,在政策上不仅使合作社能一般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享受资财上的优待。为使全体居民个个都积极地参加合作社买卖,必须使俄国居民“文明”到能够了解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把参加合作社的工作做好。列宁指出,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

只要实现了这个文化革命,我们的国家就能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国家。

《论合作制》是列宁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计划,是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重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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