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书籍:社会主义名词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19:16: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西人民出版社《社会主义名词词典》第324页(385字)

亦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一般由社会主义国家经营和管理。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海陆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均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经营和兴办的工厂、农场、交通运输事业、银行、商业企业、学校等都属全民所有。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计划经济,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强大物质基础。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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