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证的收回、注销及失效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0:56: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89页(398字)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团员的团员证应分别予以收回、注销和视为失效。

(1)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该团员所在团支部应将其团员证收回。察看期满,经团员大会或团支委会讨论评议,认定其确实已承认并改正错误,并恢复其团员权利后,再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2)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因其已丧失团籍,所以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3)除组织上的原因之外,团员如果未能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团组织申请团籍注册,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的组织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不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4)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团员证即为失效。(5)对自动退团和自行脱团的团员,团员证要收回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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