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干部列席党委会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04: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15页(370字)

十二大党章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党章这条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在党和共青团的关系方面重申了历史上的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各级委员会书记,包括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团支部(总支)书记,是党员而没有参加同级党委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会议,尤其是涉及共青团工作的会议;同级党委设有常务委员会的,可以列席必要的常委会。另外,有些单位团的书记不是党员的,也应通过适当途径,使他们可以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这样做,有利于党对共青团的领导,有利于密切党同共青团的关系,有利于通过团的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有利于培养、提高青年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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