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2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195页(471字)

指人民检察院对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不起诉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4)依照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应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公安机关如认为该项决定有错误,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意见不被采纳,可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如不服此项决定,可在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被告人,如果认为需要给予其他处分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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