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1:3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239页(320字)

指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的,其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

主要表现在: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犯了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受本国的领事或由其本国所设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而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1843年英国通过《门条约》、1844年美国通过《望厦条约》、1858年沙俄通过《天津条约》,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其后,德、日、法等帝国主义国家,也利用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这一特权。领事裁判权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国家虽被迫宣布放弃在华特权,但实际上直到1949年解放后,此种特权才被最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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