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办企业的登记条件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2:57: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508页(436字)

(1)有符台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和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来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偏制资金平衡表或次产员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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