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3:22: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605页(350字)

1988年4月26日经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几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矫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附则,共八章六十条。《条例》规定:该条例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坚持教育、培养、保护相结合的方针。综合运用教育、文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保护对象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省、地(市)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正常工作。同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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