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保护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3:22: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604页(57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提出,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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