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待俘虏政策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8: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617页(492字)

按照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从宽对待放下武器被我军俘虏的敌军人员的政策。

主要包括:(1)不杀害俘虏。对在战场上放下武器停止抵抗的敌军人员,不分国籍,民族,不论官兵,一律不许杀害;要及时押送后方,保证他们的人身健康。(2)不打骂、虐待、侮辱俘虏。对俘虏不许打骂,不许有任何公开或变相的虐待、侮辱俘虏的行为。

尊重俘虏的人格和他们的风俗习惯。允许他们和家中通信,允许他们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

按照我军的供给标准尽可能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并允许他们开展正当的文娱活动。(3)不没收私人财物。

除武器、弹药、通讯联络器材、密码、文件等军用物品外,凡属俘虏所有和使用的财产,一律不得没收、借用和私自交换。对伤员和生病的俘虏,要和我军伤病员一样给予治疗。重伤俘虏要努力抢救和及时后送。如作战情况确实不允许时,应报请上级批准,包扎后就地释放或送还后方。

对敌军的尸体,要尽可能查明姓名、部队番号和军衔等,作好详细登记,一一妥善掩埋,注意标记。死者的遗物要妥善收集上交,由我军最高领导机关处理。

(3)释放俘虏。

由我军最高领导机关视对敌斗争的需要作出决定,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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