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3: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07页(316字)

对判处短期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分子,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低不少于1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低不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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