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4: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09页(402字)
司法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
目的是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也可以避免嫌疑,以利工作正常进行。中国法律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检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能停止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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