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7: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19页(358字)

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

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成立的条件是:(1)收养人须为有抚养能力、无子女、年满35周岁的人;(2)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3)送养人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除外);(5)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须自愿并取得一致意见,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的程序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其他未成年人的,应由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且可以办理收养公证;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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