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9: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27页(42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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