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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伤、病、物、踪

书籍:金瓶梅鉴赏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1 06:39: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金瓶梅鉴赏辞典》第243页(664字)

此指司法部门对人命案所要查证的五个方面。

尸,指尸体情况,如是否变青发紫;伤,指受伤情况,是刺伤、砸伤,还是勒伤;病,死者生前有无其他疾病,死者的死亡与这种疾病有无关系,这对判刑有一定影响,尤其是对“保辜限外”(参见后文该条)的人命案的判决有重要影响;物,指凶器,包括毒药等;踪,指该人命案发生的全过程,包括证人、证词等。这五个方面基本验查清楚,方可定案。按:明代刑法对人命案的查证检验规定颇严,《大明律》中有“检验尸伤不以实”条,违犯官吏须判刑。又万历十八年(1590)三月朝廷定新例:“凡遇告讼人命,除内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挟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害外,其果系斗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初发五城兵,覆检则委京县知县,在外初委州、县正官,覆检则委推官,务求于未检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问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中间或有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辨,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殴伤,辄拟偿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枷号问遣。

”(黄彰健编《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八)据此可知,当时对人命案的查证要求。但这样的刑律在现实中并不能贯彻执行。

小说此处吏典对武松说的话,只不过是以刑律作皮,以掩饰他们暗中包庇西门庆害死武大的罪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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