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当铺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金瓶梅鉴赏辞典》第406页(702字)
亦称“解当库”,即当铺。
明代的官吏乡绅及富商从事高利贷经营,开设当铺,收取实物抵押放债(即抵押贷款),就中赚取高额利润。借款人所交抵押品大至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及房产田契,小至新旧衣物,由当铺估价借予银钱若干,并发给当票为凭。当票上写明当铺字号、地址、所当物品名称和件数、所当银钱数、赎取期限、利率等。
赎取期限一般为两年,个别地方(如江西抚州)为十个月。
当铺利率,按《明律》卷九规定,月息不得超过三分,晚明时不少地区的当铺取息已降为二分,见艾南英《天佣子全集》卷六《三上蔡太尊论战守事宜书》:“当铺事例:自南北两直隶至十三省,凡开当铺,例从抚按告给牒文,自认周年取自(息)二分。”但实际上违法取利者很多,如周晖《金陵琐事剩录》记明末南京“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人情最不福建,亦无可奈何也”。按当铺行规,在期限之前,可凭当票付清本利赎取原物,如过期不赎即归当铺所有,当铺有权将抵押品毁销或变卖。
由于贷款一般不会超过抵押品价值的二分之一,所以当铺获利很高,一般官僚、地主、士大夫及市井富豪竟相开设当铺以牟取暴利。据康熙《衡州府志》卷十九,明代万历时湖广巡抚秦耀“令家奴开设典当,在无锡、苏、常各处者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万金”。
范守己《御龙子集·曲洧新闻》卷二记:礼部尚书董份“有质舍百余处,岁得子钱数百万”,大官僚王世贞亦有大量“质舍”,岁获利约三十万钱。可见晚明当铺高利贷剥削之巨。
西门庆的解当铺本钱原为二千两,获利数额小说未有明文,当亦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