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使用
书籍:中国读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14:56: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读书大辞典》第460页(631字)
即着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享有着作权的作品。
许可使用的类型有自愿许可使用与非自愿许可使用。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凡使用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可不经过着作权人授权,也不支付报酬,仅需注明出处,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的,属自愿许可使用。
非自愿许可使用一方面承认着作权人拥有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又将这种权利用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实现。非自愿许可使用主要有三个类型:一是法定许可使用;二是强制许可使用;三是国家特许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许可证由法律授予,读者及其它使用者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但要在适当位置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按标准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付酬,表演者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录制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也属法定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指着作权人在被剥夺谈判权的条件下,承认必要的授权,有关当局确定向着作权人补偿数额。例如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复本在市场上售罄后,读者又有一定的需求,如果作者拒绝授权出版社加印新书,出版社便可向出版管理当局申请印行新版或增加印数,但应按实际印数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国家特许使用的许可证仅发放给有关为社会免费(或只收成本费)提供情报资料的机构。享有这种权利的机构复制他人作品,既不必征得作者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应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