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读书大辞典》第462页(751字)
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的旨在保护版权的多边条约。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以欧洲各国为中心,于1886年曾签订过《伯尔尼公约》,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而美国等国则采用“有手续原则”。为了协调国际版权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了这个条约的诞生。
截止到1990年1月,已有81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又称《1952年公约》、《日内瓦公约》或《万国版权公约》。
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各缔约国应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至于哪些作品列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授予作者哪些权利,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则由各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关于保护的范围和条件为,凡缔约国国民的作品以及在某一缔约国首次出版的非缔约国国民的作品,均在缔约各国得到保护。条件是在该作品复制品的版权页内印上版权符号、作者姓名和出版日期,而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该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作品为作者终身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不得少于10年(自发表或制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任何缔约国规定的保护期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关于翻译的问题,该公约还规定,某一作品首次出版7年之后,该作品没有以缔约国通用语文翻译出版,那么该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根据某些条件,发放“强制许可证”,授权本国国民将该作品翻译成本国通用语文出版并在国内发行。
对于发展中国家,上述7年缩短为3年或1年。该公约的日常事务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任何联合国的成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均可申请参加该公约。如果两个缔约国对该公约的解释发生争执,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则提交国际法庭解决。《世界版权公约》没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