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读书大辞典》第1321页(672字)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着。
全书分上、下篇,中译本由瞿菊农、叶启芳据伦敦登特父子出版公司1955版(上篇)和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56年版(下篇)译出,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洛克出身于英国萨莫塞特郡林格通城的律师家庭。1652年考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获学士和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
1668年,以在实验科学研究领域中的卓越建树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政治上,洛克积极参加辉格党反对斯图亚特复辟王朝的革命活动,1683年被迫逃亡荷兰。1689年“光荣革命”后,出任英国新政府的上诉法院院长、贸易和殖民部部长等要职。
《政府论》上、下篇分别初版于1689、1690年。上篇“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驳斥英国保皇派代表人物罗伯特·费尔麦(1588-1653)在《父权制》一书中鼓吹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的绝对君主制理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从正面系统阐述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和理论。
洛克提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论证君主立宪制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合适的国家政权形式。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种,规定应由不同的机构执掌。洛克的这一思想后经孟德斯鸠的发展,形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为资产阶级政权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英国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政体,反映了资产阶级对封建贵族的妥协。《政府论》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对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