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0:39: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9页(603字)
又称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是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向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银行保险部门征收的调节基金。企事业单位及银行、保险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一般采取按月计算,次月交纳的征收办法。
其征收标准为:①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其中从事调拨批发业务的按进销差价的3%征收。
②银行、保险部门按营业税额的2%计征。③财政部门罚没收入比一九八七年增长部分提取10%,补充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对食品、蔬菜、煤矿等政策性亏损和极少数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免征物价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专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由财政部门综合机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①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涨价;②平抑市场物价必需储备的商品费用补贴;③组织议价原辅材料生产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部分价差补贴;④平抑市场物价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
企业单位缴纳的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可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承包企业一律不得调减承包基数。
价格调节基金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目前,江苏、四川、山东等省市相继建立了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制度,并对基金的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