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0页(257字)
我国对行驶于国家公路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缴纳船舶吨税的除外)征收的税。
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设立使用牌照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车船牌照使用税暂行条例》,将使用牌照税改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定额税率,按车船的数量或吨位计征税款。税款纳入地方财政收入。
开征地区、征免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978年税制改革,把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第二步利改税又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改名为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