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9页(259字)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简称。
我国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工资增长额征收的税。为了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工资调节税。其纳税义务人为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征税对象是国营企业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