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权限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0:55:2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59页(433字)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
包括物价方针和管理法规的制订,各种具体商品价格的制订、调整和审批,执行价格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我国物价管理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法规和改革方案,由国家物价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由国家物价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比较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各地方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管理;其他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定价。根据上述权限划分,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收费分工管理目录,作为各地各部门具体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明确规定了价格调整、监督检查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