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62页(257字)
又称“定价主体”。
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单位。价格决策主体有完全定价权和不完全定价权,在不同的经营体制下,有不同的价格决策主体。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是价格决策主体;在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价格决策主体;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体制下,价格决策主体是具有多重性和多元性,国家、地方、企业,个体经营者都成为价格决策主体,在单一价格决策主体定价的情况下,定价主体是具有完全的定价权,在多重价格决策主体共同定价的情况下,定价主体具有不完全的定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