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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0:56: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69页(1157字)

国家机关、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的;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泄露国家机密的;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政策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分有非法所得和无非法所得两类。

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其非法所得多少分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和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非法所得金额在在1000元以下,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有上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者,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从其工资中扣缴;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对业务主管部门越权定价的,由同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越权定价的,由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除纠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外,并追究决策人的责任,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泄露价格机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抬级抬价抢购农副产品或者紧俏商品的,按其抬价金额,由物价检查机构对抢购者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按其抬价金额处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决策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非罚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除予以上述处罚外,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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