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04页(281字)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法规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越权行为和滥用权力行为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制度规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