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06页(243字)
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对某些商品价格的变动实行行政性的限制。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它主要表现为:①冻结物价;②对非计划性价格,如集市贸易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③制止和取缔投机性、哄抬性的价格波动;④制止和取缔行业垄断价格。其特点是主要凭借行政手段来限价。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计划价格,规定浮动价格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对某些商品实行保护价格,在地区差价上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是通过计划调节和经济措施来实现的,不属于行政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