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管理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07页(1031字)
国家各级行政机构采用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和协调各种价格关系的一种方法。
因为,运用价格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杠杆,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历史的或政策的原因造成产业结构比例失调,或者由于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总体利益发生矛盾,单纯地运用经济手段往往难以实现宏观管理和控制的目标。因此,在价格管理中还必须运用行政手段。
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基础上和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的价格管理的行政手段,对组织指导物价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妥善运用价格管理中的行政手段,必须建立一个职责分明,讲求效率的各级价格管理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从中央各个业务主管部门到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分管物价工作的处科室。各级物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物价管理人员。
还必须根据价格管理中的集中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自身的职权范围。一般来说,涉及到国民经济全局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计划,各类物价法规、重要商品的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等,应由中央一级的物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来制定和调整。
其他各类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有关的价格计划,应按其重要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分别划归各级地方政府的物价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在价格管理形式上,行政手段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少数重要商品和收费的国家统一定价上;还体现在制定浮动价格中的中准价、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
至于市场上的自由价格,就其价格形式本身来说,不存在着国家行政手段的干预,但是,对于参与交易的企业来说,国家仍在经营的商品品种,在作价原则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指导,并通过保护市场上的正当交易,打击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和物价秩序的行为。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物价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主要是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对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查;建立物价检查机构,组织专职、兼职和义务检查员,检查各类商品价格的制定、调整、计算和执行情况;通过各类政府机关特别是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等综合部门进行国家监督;同时也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居民群众组织和机构的作用,进行社会监督。通过经常性的价格检查与监督,可以促使生产经营者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保障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揭露和打击价格方面的经济违法活动,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