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87页(890字)
国外称消费物价指数或消费者价格指数。
反映不同时期城乡居民生活费水平的变动情况的指数,表明不同时期居民生活费水平的变动趋势和程度。根据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计算实际工资指数,为政府研究和制定工资政策,物价政策及改善人民生活的措施提供依据。
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实际编制中具体分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现行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分为按国营商业价格计算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按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
均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权数依据城市职工家庭生活调查资料确定,采取可变权数,每年调整一次。
鲜菜、鲜果等具有较强季节性商品,按轮换品种计算价格类指数。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城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基本相同,也是包括购买实物商品支出价格和购买服务性商品支出价格两部分,其商品项目及分类除不包括鲜菜类之外,基本上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一致。
由于农民在集市上购买商品的支出属于农民内部商品,通过交换行为相互转移使用价值的所有权,因此在编制指数时,原则上采用直接调查的县城关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权数根据农村农民生活调查资料确定,计算方法和计算步骤也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类同。
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各国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常常把此项指数作为调整其他经济指数或统计指标的缩减因子,从而来消除通货膨胀对统计计算的影响。
同时,把它作为工资、津贴及其他补贴的调整依据。因此,这项指数在各国都被列入重要经济指数,定期计算和编制。编制计算方法基本是两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南斯拉夫、波兰等国是采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苏联、罗马尼亚包括我国在内的另一些国家则采用综合公式(也称为总值法)。不仅在计算方法上,其他方面,如商品范围、权数确定,指数调整方法上各国也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