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用粮油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27页(724字)
国家供给工业、商业企业的粮油价格。
工业用粮油包括:售给工业、手工业企业制造酒精、酒、饮料、溶剂、药品、浆纱、浆糊、皮革等用的粮食;制造肥皂、油漆、油墨、硬脂酸等用的食用油以及桐油、蓖麻油等。商业用粮油包括:售给食品业用的粮油,如粮食复制业、熟食业、糕点业;供应火车、轮船、飞机上旅客用的粮油;副食酿造业用的粮油,如豆制品、粉制品、酱油、醋等。
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商业用粮油的数量将日趋增加。
1953年,在当时的粮食零售价格基础上制定了统销价格——国家粮食计划供应价格。
1955年国家颁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中规定:市镇定量人口口粮、按计划供应工商企业的粮食,以及供应农村缺粮人口和从事林、牧、渔、盐等专业人员的统销粮,都实行统销价格。统销价格是以统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商品流通费,以及规定的税金和利润构成的。1961年,国家全面提高粮食购价,而粮食销价未作相应调整,购销普遍倒挂,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1984年,为减少经营亏损,对工业用粮中的饮料酒用粮食改为议价供应。
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后,农村粮食销价提高,供农村的行业用粮油提高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
对原按统购价供应的工商业用粮,仍维持原统销价不变。工商业用油脂价格政策的演化过程和粮食价格基本相同。制定工商业用粮油价格的原则是:首先,保证粮农、油农的合理收益,粮油销售价格在补偿必要的费用支出后,必须获得一定的盈利。
以利于粮油生产的发展,提高粮油商品率,增加粮油供给。其次,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使工商业用粮油的购销价格基本一致,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国家补贴,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