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价格制定和调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34页(809字)
我国的重要商品价格(包括物资产品价格和劳务的收费标准)都是由国家依据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制订的。
因为,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如果离开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就不能制订出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正确的经济根据的价格,甚至还会扰乱正确的比价关系和差价关系,这不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企业的经济核算,而且会带来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同时,又因为价格的变动不仅取决于商品和货币二者价值量的变动,而且还取决于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
如果离开供求规律的客观要求,就不能制订出能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有助于克服不平衡和建立新的、平衡的、正确而又有必要灵活性的价格,甚至还会扩大供求的不平衡,妨碍正常的商品流通,进而给生产和消费带来消极乃至破坏性的影响。
以价值规律的要求为依据,只是要求价格的制订要以价值为基础,并不要求价格要完全符合价值,也不要求所制订的价格固定不变。以供求规律的要求为依据,只是要求在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供求关系及其变化趋势来确定价格,并不要求在一切情况下价格都要偏离价值,或者可任意偏离价值,或者随时都必须依供求变化而变动价格。
以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要求为依据来制订价格,是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绝不能把对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客观作用的利用与自发形成的价格混为一谈。正确地制订价格还必须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为依据,必须从反映这两个经济规律所要求的社会主义原则出发来制订价格。另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以及商品本身的实际情况、政治和财政、经济的实际需要等。
总之,制订价格要以价值为基础,依据供求关系,服从国家的政策,考虑实际情况。
商品价格一经制订以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在制订价格的各种依据发生变化,原来合理的价格变成不合理时,就要及时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