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价格辞典

物资浮动价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22: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61页(849字)

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价和浮动幅度内调整价格。

浮动价格分为三种形式:

1.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即出售或购买商品时价格的最高限度。允许商品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向下浮动,不得超越浮动幅度向上浮动。最高限价一般适用于价格偏高的某些工业品。

2.国家规定中准价,即浮动价格的中间基准价格。

允许企业在这一价格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这种价格形式一般适用于品种多、选择性强、供求变化较快的工业品。

3.国家规定最低限价,即出售或购买商品时价格的最低限度。允许企业向上浮动,一般适用于供过于求、价格偏,低的工业品。

为了有领导、有计划地试行物资浮动价格。

国家物价部门在1981年颁发的《关于重工产品价格的几项暂行规定》中,对实行浮动价产品的品种、幅度、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1.按照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产品,各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和幅度执行。超过规定的品种和幅度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出厂价实行浮动后,商业、物资部门的价格也可根据情况实行浮动。

2.企业必须根据具体产品的产需情况,在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价格。原则上不得搞亏本浮动。财政或商业部门已经采取价格补贴的产品,不得搞浮动价格。

3.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价格后,要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生产和流通。

4.有些产品已具备降价条件的,应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调低价格。降价后仍需实行浮动价格的,允许在新规定的幅度内继续实行浮动。

上一篇:物资调拨价格 下一篇:新价格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