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双轨制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69页(766字)
同一种物资在同一时期,国家允许对计划内部分和计划外部分,分别执行计划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的价格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执行单一的计划价格,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逐步调整物资计划价格的同时,放开市场价格,从而形成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物资双轨制价格体系。
物资双轨制价格,对打破单一的不变的计划价格,促进生产发展,扩大流通,搞活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的弊病也是很明显的。
由于同一物资计划价和市场价相差较多,许多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千方百计挤进指令性的物资分配计划,其生产的产品和资源在没有完成国家供货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以市场价自销。
这样,一方面指令性物资分配计划从数量上又难以缩小;另一方面,企业不是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在体现企业的本身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上也出现了苦乐不均的现象,物资资源也难以实现有效配置的目标。而且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两种价格存在的价差的状况,套购计划内紧缺物资,倒买倒卖,从中牟利。
所以我国目前实行的物资双轨制价格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物资双轨制价格必然向单轨制价格过渡。在这方面,石家庄市作了新探索。
石家庄市采取“同一销价,放补结合”的改革方法,即把计划价和市场价变为同一市场价,计划内物资和计划外物资都作为商品在市场的购销活动中进行流通,并有区别地给用户企业发放补偿金,使企业在市场上采购自己所需物资。这样做,既可以调节和促进企业对两种价差的“消化”能力,使物资双轨制价格尽快过渡到单轨制价格,又可以在物资市场的交换中体现价值量的等价交换原则。目前,石家庄经验已在我国部分地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