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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物资国内价格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27: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393页(580字)

工业、商业、物资等企业向外贸企业供应出口物资和外贸企业直接收购、选购或自行加工出口物资的结算价格。

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行内外有别、分别作价的原则。供应出口物资国内作价的基本原则是: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

具体作价办法是:①供应出口的物资与内销物资质量相同,按内外贸一致的出厂价格作价。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加上应纳税金和合理利润,制订出厂价格作为外贸部门收购价格。

②供应出口物资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高于内销物资标准,则在内销价格基础上,按所增加的成本、应纳税金和适当利润加价计算。反之则需相应减价。其加价计算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出口工业品质量和包装不同的价格计算公式:外贸进货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质量差价+包装差价)×(1+利润率)〕÷(1一税率);另一种是出口成套设备物资并另加备用零件的价格计算公式:外贸进货价格=内贸出厂价格+〔零配件成本×(1+利润率)〕÷(1-税率)。③专为出口而生产的物资,经生产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同意,可以脱离内销产品的比价,按照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成本为基础,加应纳税金和适当利润,并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制订其出厂价格。

对于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副次品或超产转内销而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外贸部门负担双方商定的比例部分,给予价格补贴。这部分必要的损失转入外贸进货价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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