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402页(715字)
全称“反倾销关税”。
亦称“倾销税”。指进口国对于其它国家倾销的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外国的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和国内市场。
各资本主义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不一致。例如,美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外国出口商品到岸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是不公平价格另征附加税。英国规定:如果外国商品出口价格低于该商品生产国或出口国的平均市场价格,而危害英国工农业生产时,征收反倾销税。
日本笼统规定:如低价进口货物损害或可能损害日本工业生产或影响其新工业建立的,经政府调查并认为必要时,均征收反倾销税,其税额按正常价格和倾销价格的差额计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当一国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使其产品挤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而对该国领土内新建的工业造成严重障碍,即构成倾销。
进口国就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数量不超过商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并规定,“正常价格”为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的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来代替。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加强限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不顾上述规定,而按各自的规定行事。
为了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往往要经过复杂的手续和拖延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一来不仅征收反倾销税可以阻止外国商品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本身也起着阻止商品进口的作用,因为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将被拖延甚至完全停止。过去,美国,反倾销调查时间为120天;《1974年贸易法》把它延长为6个月,并规定如果6个月内仍然不能判定是否为倾销,调查结果可在9个月内作出。